杏彩体育登录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在2007年物权法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多数意见反映,目前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归属不明,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多,矛盾大,物权法应当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物权法中如何规定,存在着不同意见。
有的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及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享有共有权。
本条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对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根据本条规定:
二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
三是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也对此有相关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