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平台官网冯某82岁,丧偶未再婚多年,将原单独所有坐落东风东路X号2幢3单元1层X号的不动产一套,转移登记到其两个儿子周甲、周乙名下。房子过户到两个儿子名下后,冯某担心儿子媳妇不孝顺,致使自己以后没有固定居所。因此展转来到公证处,想要在原属于自己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在详细了解冯某的诉求后,公证员向她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有关规定,告知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和368条的规定,冯某(以居住权人身份)与周甲、周乙(以房屋所有权人、居住权设立人身份)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后,冯某就可以在周甲、周乙名下的房产中安心养老。
同时公证员又特别告知了当事人居住权设立登记的程序,要及时依据公证书去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后经五个人协商,周甲及其配偶、周乙及其配偶均同意在此房屋上为冯某设立居住权。承办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根据这个案子的实际情况,公证员为他们起草了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居住权合同,就住宅情况、居住权的条件、期限、登记手续、以及所居住房屋装修、维修、出租、出售、抵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随后冯某与周甲及其配偶、周乙及其配偶提供了身份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房屋用途为住宅的昆明城区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查档表等材料,签署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员为其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出具了居住权合同公证书。
甲、乙双方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公证,我处于同日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双方向本处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各自为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审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在签约时双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均自愿接受《居住权合同》的约束。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坐落于东风东路X号2幢3单元1层X号的不动产。(权利人:周甲、周乙,共有情况:共同共有,建筑面积:51.98平方米,登记时间:2021年5月14日,不动产权证书号:云(2021)盘龙区不动产权第X号、云(2021)盘龙区不动产权第X号)。上述房产登记于甲方周甲、周乙名下,系周甲与周乙的共有财产。
周甲配偶系周甲的配偶,周乙配偶系周乙的配偶,对于周甲、周乙为乙方在上述房产中设立居住权,周甲配偶、周乙配偶均表示同意,并愿意接受该合同的约束。
经向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该房屋的登记簿记载事项与甲方所持房屋权属证书一致,且无被查封等所有权受限制的登记记录,也无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设立的登记记录。经询问该房屋未出租。
甲乙双方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乙方对上述房屋享有的居住权至其死亡时止。在乙方居住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处分该房产,甲方不得侵犯乙方对该房产的居住权,因甲方不当行为导致乙方居住权受侵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标准按照乙方同等居住条件至其死亡时产生的全部费用。合同中约定的居住条件及要求、居住权的消灭、住宅装修及维修等条款具体、明确,双方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已经了解和认可,并愿意接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周甲、周甲配偶、周乙、周乙配偶与乙方冯某于2021年5月31日在昆明市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甲乙双方应当到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居住权登记机构办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手续,乙方享有的该房屋居住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
甲方周甲、周乙系乙方冯某的儿子,甲方周甲配偶、周乙配偶系乙方冯某的儿媳,鉴于乙方将自己名下坐落于东风东路X号2幢3单元1层X号的不动产以买卖方式转移到甲方周甲、周乙名下,为保障乙方的居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就居住权设立事宜,签订本合同。
坐落于东风东路X号2幢3单元1层X号的不动产壹套。(权利人:周甲、周乙,共有情况:共同共有,建筑面积:51.98平方米,登记时间:2021年5月14日,《不动产权证书》号:云(2021)盘龙区不动产权第X号、云(2021)盘龙区不动产权第X号)。上述房产登记于周甲、周乙名下,系周甲与周乙的共有财产,经周甲与周乙确认,二人各占该不动产50%的产权份额。
周甲配偶系周甲的配偶,周乙配偶系周乙的配偶,对于周甲、周乙为乙方在上述房产中设立居住权,周甲配偶、周乙配偶均表示同意,并愿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乙方无偿居住,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住宅对外转让、抵押、处分、出租等,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居住权。
在乙方居住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处分该房产(国家行为或不可抗力除外),甲方不得侵犯乙方对该房产的居住权,因甲方不当行为导致乙方居住权受侵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标准按照乙方同等居住条件至其死亡时产生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