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体育赶紧收藏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有了玉环标准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7-07 08:50:00

  杏彩体育官网登录最新版把一个村居(社区)的居住出租房信息整合成一个虚拟的大旅馆,由村居(社区)委员会主任担任“旅馆总经理”,在村部或村中心区设立“旅馆总台”,村居(社区)干部任“总台经理”,房东就是“服务员”……

  2015年下半年开始,玉环紧盯居住出租房屋消防隐患整改难、流动人口管理难、社会治安防控难等短板,按照“规范+智能、安全+满意”的标准,借鉴旅馆业管理模式,启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试点工作。

  经过半年多的探索实践,玉环形成了“公安牵头、部门协同,镇街主抓、村居实施,房东主责、房客履约”的新格局,有效破解了多年来居住出租房屋存在的消防隐患整改难、社会治安防控难、流动人口管理难等“老大难”问题。

  2016年12月中旬,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现场会在玉环召开,玉环经验在全市推广。

  2017年3月7日,《玉环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玉环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并实施,玉环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活动。本规范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是指对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参照旅馆业相关规定开展运作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按照“党政主导、公安牵头、部门协同、镇街主抓、村居实施、房东(出租人)主责、房客(承租人)履约”的原则,分层、分级做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

  第四条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主体,整合相关资源,通过建立村居房东协会,搭建层级清晰、职责明确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和工作制度,承担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村居(社区),必须按照“五个一”的要求开展创建。即建立一个房东协会、设立一个智能总台、执行一套星级标准、完善一张治安防控网络、建立一支教导队伍。

  第六条按照“资格审核、身份核查、受理登记、日常监管”的流程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村居(社区)房东协会对申请出租的房屋建筑、消防安全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通过审核的居住出租房屋办理保险,对房东进行培训合格后签署意见,并报乡镇(街道)和派出所登记备案。“旅馆总台”要及时核查、采集相关信息,并督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村居(社区)、企业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条切实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将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牵头工作,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及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刑事犯罪和治安消防违法行为。综治部门负责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调查研究管理服务工作信息、动态,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租赁合同备案、房地产经纪、物业等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居住出租房屋违反城乡规划等相关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出租房屋行为。电力、燃气及其他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电力、燃气和其他市政服务的供应与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居住出租房屋违章建筑拆除。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探索实施居住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安监、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街道)负责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构,整合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卫计服务员、安监协管员、消防协管员等力量,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审核、日常检查等工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居住出租房屋自治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等自治组织杏彩体育,对居住出租房屋房开展自治管理。

  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建立本村居(社区)房东协会,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实行自治管理;指导房东协会开展居住出租房屋资格审核、办理居住出租房屋保险、房东培训及日常检查、管理等工作。

  (三)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主动带领其到“旅馆总台”办理居住登记。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四)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向承租人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并督促其改正;

  (六)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出租人不能切实履行本规范相关职责的,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管理。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处责任。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内容由出租人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时报送。

  (二)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三)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五)房屋转租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留宿他人的,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旅馆式”管理的居住出租房屋,应当符合“电线套管、隔板阻燃、通道畅通、明火集中、设施齐全、人员培训”的消防安全和相关建筑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村居(社区),必须设立“旅馆总台”,名称统一为:XX村居(社区)出租房屋“旅馆总台”。每个“旅馆总台”均配备电脑、身份证读卡器、流管通等必要硬件,安装“玉环房管通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满足运行条件;有条件的村居(社区)接入视频监控。每个“旅馆总台”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前台服务员,开展身份核查、信息采集、居住证受理、报送处罚、房屋租赁、门禁开通、职业介绍等日常工作,该服务员原则上由本村居(社区)居住出租房屋协会秘书长担任。

  “旅馆总台”墙面统一张贴《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流程》《居住出租房屋入住流程图》《XX村居(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组织机构》《村居(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日常工作制度》《村居(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会长职责》《村居(社区)居住出租房屋房东协会秘书长职责》《村居(社区)消防巡查志愿者工作职责》《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职责》《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义务》等日常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村居(社区)协会,每年对本村居(社区)的居住出租房屋开展星级评选,最高为五星,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状况、消防安全状况、治安状况、环境卫生状况、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状况五方面。对年终被评上四星及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给予一定奖励;当年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居住出租房屋,不得参加星级评选。

  第十九条整合流动人口管理、卫生计生、安监、消防、巡防等专职力量,按照至少800:1的要求配齐配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网格员、驻村干部、社会组织、民间协会等辅助力量,共同做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建设与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相配套的信息登记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巡查管控系统,依托“流管通”“房管通”“警务通”等工作平台,探索“二维码”“微信公众号”等管理手段,实行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建设完毕验收合格的村居社区补贴1万元,其中成效明显的良好、优秀、示范出租房“旅馆式”管理村居(社区),分别给以5万元、7万元、10万元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居(社区),停发相关政策性补助,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三条对认真遵守居住出租房屋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勇于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表扬奖励、赠送保险、租房补贴、宣传推广等活动。同时,将该项工作与干部评优评先挂钩,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驻联村干部、网格员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驻联村干部、网格员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约谈、追责。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违反本村居(社区)村规民约有关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应当立即改正;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由村居(社区)协会自行停租一周并挂牌限期改正,在星级评定时予以降级;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承租人违反本村居(社区)村规民约有关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村居(社区)房东协会有权对其进行劝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违反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时报送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按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违反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建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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